发布日期:2024-11-20 06:37 点击次数:88
为了自制的“调味牛里脊”和“香茅草味猪小排”外观色泽易被消费者接受,名为“花马天堂云南餐厅”的上海花马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,被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罚款5万元。
365建站客服QQ:800083652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通报11月18日通报,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委托食品检测机构,对“花马天堂云南餐厅”自制的“调味牛里脊”和“香茅草味猪小排”进行抽样检测。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,检测样品“调味牛里脊”和“香茅草味猪小排”的“亚硝酸盐(以亚硝酸钠计)”指标,均不符合《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、贮存、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》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
经查,当事人为改善涉案菜品外观色泽,提高销量,自2024年4月1日起,在制作“调味牛里脊(其他调理肉类)(自制)”和“香茅草味猪小排(其他调理肉类)(自制)”时,自行在菜品中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“亚硝酸钠”。截至案发,当事人共计售出涉案菜品的货值金额人民币9144元,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144元。案发后,当事人已将剩余的食品添加剂“亚硝酸钠”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予以销毁。
其中,“调味牛里脊”为制售“丽江爆炒牛肉”的原料,“香茅草味猪小排”为“云南风味炸猪小排”的原料。截至2024年4月9日,当事人共计售出62份“丽江爆炒牛肉”,每份售价是人民币96元,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952元;当事人共计售出19份“云南风味炸猪小排”,每份售价是人民币168元,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192元,因此当事人所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144元。
365站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四)项的规定,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144元、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通报称,根据《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、贮存、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》的规定,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、贮存、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(亚硝酸钠、亚硝酸钾)。本案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,罔顾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,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,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安全隐患。
公开资料显示,亚硝酸盐在环境、食品和水中天然存在,属于食品污染物。《食品中污染物限量》(GB2762-2005)规定了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,规定腌菜的最高限量是20毫克/千克。亚硝酸盐也是国内外普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,用做西式火腿、肉罐头等食品的护色剂、防腐剂。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2760)规定,亚硝酸盐仅允许用于肉制品,并规定了具体残留量(除西式火腿70毫克/千克、肉罐头类50毫克/千克外,其他均为30毫克/千克),禁止亚硝酸盐用于其它食品。
亚硝酸盐会干扰人体红细胞携带氧气的能力,如果食用过量,就会引起全身缺氧、器官衰竭甚至死亡等中毒症状。如果短时间内误食大量(0.2-0.5g)的亚硝酸盐,容易引起急性中毒,造成高铁血红蛋白血症。亚硝酸钠致死量与体重有关并且存在个体差异,对于一位65kg的成年人,致死量为1.8-16.6g。
天眼查信息显示,上海花马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,其名下有花马天堂云南餐厅、蓝凤凰等商标。其在官网宣称花马天堂长期荣登上海媒体的“必去”景点餐厅之一,名下在上海位于有花马天堂高庙店、花马天堂外滩店、花马天堂云南小厨上海迪斯尼店及北京前门的北京店。
前述涉事的店为外滩店。另查明,该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“亚硝酸钠”由上海XX公司供应。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,上海XX公司仅向该店销售过一次食品添加剂“亚硝酸钠”。该店已将剩余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”和食物原料自行销毁,故不予没收。